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屬于交通事故,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對經過調查不屬于交通事故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表明執法身份,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急救、醫療人員到達現場的,由急救、醫療人員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交通警察應當積極協助。
交通警察調查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地收集有關證據。現場調查內容包括:
1、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裝載情況;
3、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4、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或者意外情況;
5、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道路情況;
6、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事實。
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應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采集、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應當進行現場攝像。現場圖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傳喚。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或者訊問。詢問或者訊問時,應當根據需要問明交通方式、駕駛人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機動車駕駛證號、準駕車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日期、駕駛經歷,駕駛前活動、休息、餐飲情況、駕駛時身體狀況,所駕車輛狀況、保險情況,行駛路線、駕駛時間、行駛速度,交通事故發生經過,臨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觀心態等與交通事故有關的情況。
在調查交通事故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并依法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有關部門。
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