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新《條例》將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根據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將浙江省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通過立法加以固化,對2012年制定的《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全面迭代升級。《條例》修改內容針對體現了以下幾個亮點:
1、創新道路運輸行業管理機制。《條例》不僅對危險貨物運輸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的措施以法規的形式予以固定,還將分級分類動態監管的經驗推廣到班車客運和包車客運。
2、充分體現了道路運輸數字化改革要求。《條例》明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按照規定將危險貨物運輸電子運單和從業人員、承運車輛等信息上傳到道路運輸監管平臺。《條例》規定包車客運車輛、三類以上客運班線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終端設備和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農村客運車輛、客運出租車、冷藏保鮮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終端設備。車輛衛星定位終端設備和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接入道路運輸監管平臺,并保持正常使用狀態。視頻監控設備記錄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3、加強了“互聯網+道路運輸”新業態的監管。《條例》將定制客運、網約出租車客運納入調整范圍,并創新監管方式。明確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當隨車安裝用于識別旅客身份信息的終端設備,配備便攜式安全檢查設備的監管要求。對于網約出租車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對駕駛人員和車輛資質進行審核并定期核驗。
4、體現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堅持“放管結合”,《條例》明確駕校對聘用教練員的管理要求,如“不得聘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有記滿十二分記錄、有駕駛證被吊銷記錄、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同責以上事故記錄的人員擔任教練員”等。《條例》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電話召車系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出租車電話召車服務號碼,為老年人、殘疾人等道路候車困難群體和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群體召車提供便利。
5、有效填補了道路運輸監管漏洞。《條例》明確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掛靠經營的法律責任,解決了長期以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掛靠經營只有禁止性規定,而無相應法律責任的問題。《條例》規定了被吊銷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申請相應許可事項。該規定將避免出現長期以來存在當事人被吊銷有關許可證件后立即申請新的許可的不嚴肅情形。《條例》明確了承租人對租賃汽車的管理責任,車輛承租人應當對租用車輛和駕駛人員承擔管理職責,駕駛人員在車輛租賃期間利用租賃車輛違法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車輛承租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