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統籌訊: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印發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的通知(交運發〔2022〕36號)有關要求,統籌做好機動車駕駛培訓與考試制度銜接,規范輕型牽引掛車培訓業務,交通運輸部組織編制了《輕型牽引掛車駕駛員培訓基本業務條件(試行)》,現予以發布。待《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GB/T30341)等標準修訂實施后,《輕型牽引掛車駕駛員培訓基本業務條件(試行)》自行廢止。
該通知規定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開展輕型牽引掛車駕駛培訓業務的基本要求、駕駛操作教練員、教練車、教練場地等條件。
此外,通知還提到開展輕型牽引掛車駕駛員培訓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具備大型客車、牽引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中至少一種車型培訓業務相應的經營條件,且經營條件應符合 GB/T30340 的要求。